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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速裁程序适用范围-55句优选

发布时间:2023-09-24 2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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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速裁程序适用范围

1、总之,速裁程序属于一种方便快捷的司法程序,但也有其适用条件和不适用范围。在正式的司法实践中,各地的具体规定也可能有所差异,请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断和操作。

2、(二)加强小额速裁的宣传力度。立案大厅的导诉台和立案审查、答疑窗口加强了对当事人选择小额速裁的引导工作,同时通过制作宣传栏、发放小额速裁指南等通俗易懂的方式来展示小额速裁便捷高效的优点,争取当事人对小额速裁工作的认同,并鼓励当事人积极选择小额速裁程序。

3、当事人提出诉讼请求后,向法院申请小额速裁程序;

4、三、小额速裁程序适用的现状及产生的原因

5、法院会在规定的时间内组织庭审,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证据,并进行调解。如果当事人达成和解,法院会制作调解书;如果无法达成和解,法院会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判决。小额速裁程序具有速度快、成本低、效率高等优点,适用于争议金额较小的案件。

6、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速裁程序。不适用速裁程序的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于速裁程序:

7、适用条件: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认罪认罚,并同意使用速裁程序的,可以使用速裁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8、当事人协商:适用速裁程序的双方当事人需协商,并同意使用速裁程序,且相关法律法规未规定不得适用速裁的情况。

9、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争议案件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不需要审查复杂的事实和证据,速裁程序可进行简单的法律适用即可。

10、回答如下:小额速裁程序是指对于争议金额较少的民事案件,采取快速、简便的审判程序进行处理。具体操作如下:

11、适用速裁程序的案件范围包括民事、行政、劳动等领域。

12、(1)诉讼过程简易高效。案件类型的简单和法律关系的单一决定了小额诉讼程序无需复杂性,该程序的审理过程比简易程序更为简单,法院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即可适用小额速裁,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并根据案件需要为当事人指定答辩期、举证期,但期限最长不超过7日。在通知开庭的方式上,可以采取捎口信、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地点可选择在法庭、调解室,也可以到当事人住所地、村(居)民委员会等处进行。结案形式上,当事人自愿申请撤诉或者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经法院确认,可记入笔录,由当事人签字或捺印,不必另行出具裁定书或调解书,判决结案的,最迟在宣判后三日内送达。

13、(四)继续坚持自愿、合法原则。速裁法官在初步审阅案件材料后,及时组织双方当事人,不限时间、地点,采取背靠背、面对面等灵活、便捷的方式主持调解,在查明事实、明晰法律关系的基础上,抓住矛盾焦点,适时提出调解建议和意见。多数案件的审结做到了当天立、审、调,有条件的还实现了当天履行完毕,这样的审判速度让速裁调解被当事人称为“一日法庭”。

14、(三)充分赋予和尊重当事人对程序的知情权、选择权和救济权,从程序选择、举证质证和救济途径等方面加强释明和引导,制作《小额速裁程序确认书》,书面提示小额速裁程序的核心内容。在程序设置上突出当事人在诉讼中的主体地位,对达成适用小额速裁程序合意的当事人,要求在确认书上签名,以提升其对实体裁判结果的认同度。

15、四、小额速裁程序适用的相关意见和建议

16、适用速裁程序的条件主要有以下几点:

17、法院收到申请后,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案件将被安排为小额速裁程序;

18、适用速裁程序的条件是争议的事实明确、适用法律简单、争议金额在一定范围内、无须调查取证或者可经当事人共同提供证据等。

19、当事人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法院提出上诉。

20、年,最高人民法院下发《关于部分基层人民法院开展小额速裁试点工作指导意见》,安排部署在全国90个基层人民法院开展小额速裁试点工作。兴宁区法院的小额速裁庭于2011年9月1日成立,至2012年6月30日,共受理小额速裁案件162件,适用小额速裁程序的案件主要有以下类型:

21、小额速裁程序是指对于争议金额较小的案件,采用快速、简便的方式进行审理和裁决的程序。具体操作流程如下:当事人向法院提起小额诉讼,法院在收到起诉状后,经过初步审查符合条件的案件,即可进入小额速裁程序。

22、一、小额速裁程序的基本情况

23、速裁庭根据事实和法律规定,作出裁决并宣布;

24、双方未承认事实:如果双方当事人没有承认争议事实,或者未能明确诉讼请求和答辩请求,速裁程序也不适用。

25、适用速裁程序的条件为:案件争议金额不超过人民币五万元,或者涉及人身自由、财产性纠纷案件,当事人申请速裁且符合法定条件。

26、案件事实明确,证据充分,简单清晰,适用法律法规明确;

27、(3)原告起诉时避重就轻,从有利于自己的角度书写诉状及提交证据材料,而被告在法官向其征求意见时也表态愿意调解,同意适用小额速裁程序进行审理,这给立案法官造成双方权利义务较明确的一个假象,在调解没有结果时,被告又对双方的基础法律关系有异议,意见分歧较大,致使法院不适合再用小额速裁程序进行审理,将案件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这在一定上也影响试点工作的开展。

28、法院将案件交由速裁庭受理,并安排庭审时间;

29、(4)诉讼成本低廉。小额、简单的案件由于标的金额小,涉及当事人利益不大,当事人往往倾向于以较小的成本,迅速地解决纠纷,因此小额速裁程序的特点就是通过独任审理、压缩审限、简化程序、限制上诉、降低诉讼费用等方式减少当事人精力或资金投入,使之具有成本低廉性特征。目前,根据现行《诉讼费收费办法》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小额速裁试点工作的精神,从便民、利民角度出发,确定为50元/件。

30、符合速裁程序适用的案件类型,比如劳动争议、消费者权益保护、小额民事案件等;

小额速裁程序适用范围

31、适用速裁程序的优点在于节省时间、简便快捷,能够更快地解决小额纠纷,但对于复杂纠纷仍需要传统的诉讼程序来解决。

32、此外,刑事、国家赔偿等案件一般不适用速裁程序。

33、无当事人协商:如果当事人未能就适用速裁程序达成一致意见,或相关法律法规不允许使用速裁程序,速裁程序则不适用。

34、合同类91件,权属类13件,婚姻家庭类58件,其中挂靠经营合同纠纷59件,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15件,赠与合同纠纷7件,借款合同纠纷5件,租赁合同纠纷3件,信用卡纠纷1件,民间借贷纠纷1件,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12件,确认所有权纠纷1件,离婚纠纷32件,继承纠纷17件,变更抚养关系纠纷3件,分家析产纠纷1件,夫妻离婚后财产纠纷1件,法定继承4件。上述案件中诉讼标的在1万元以下的有93件,1万至5万元的有69件。上述案件调解结案157件,撤诉1件,判决4件。

35、二、小额速裁程序的特点

36、适用速裁程序的条件是案件争议金额较小、案情简单明了,当事人达成和解意见明确等;不适用速裁程序的案件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复杂案件、争议金额较大、案情疑点较多、需要进行现场勘验或鉴定等。

37、(2)诉讼方式方便灵活。适用小额速裁程序审理的案件,对于确有特殊困难,经当事人申请,可以安排在晚间、休息日进行调解或者开庭,也可以灵活地安排询问证人的时间。当事人可以口头申请人民法院询问证人,当事人申请利用视频系统等方式询问证人的,法院经审查认为适当的,可予以准许。在审理过程中,为体现快捷和高效,法庭调解和法庭辩论可以结合进行,灵活掌握,案件一般在立案后一个月内审结,逾期未结的,即转普通程序审理。

38、不适用速裁程序的案件范围包括争议事实不明、适用法律复杂、要涉及其他证据、请求权受到限制、不属于速裁案件管辖范围等情况。

39、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即使符合速裁程序的条件,当事人双方均不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的,也不得适用。

40、(3)诉讼结果异议便捷。适用小额速裁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不得提起上诉,不服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提出异议申请,并由本院审判监督庭负责审查,异议不成立,应在三日内裁定驳回异议,异议成立,应撤销原判决转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未在十日内提出申请的,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并优先执行,上述程序的设定有效提升了小额速裁程序解决纠纷的效率。

41、需要注意的是,小额速裁程序适用于争议金额在5万元以下的案件,但对于涉及人身损害的案件、涉及重大利益的案件等不适用。

42、(五)认真做好司法统计,及时了解、收集小额速裁工作开展情况。由于小额速裁工作是一项全新的工作,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及先例可循,因此,工作的开展过程中难免会出现困难及问题。为及时了解工作情况以及遇到的问题,应及时做好司法统计工作,并及时收集、汇总工作情况及存在问题,如实向上级法院反馈。

43、(2)虽然小额速裁程序简便,实行一裁终局,收费低廉,但在适用该程序审理时却受到被告同意适用这一硬性条件的限制,在很大程度上影响该项工作的开展。原则上,兴宁区法院立案法官对原告起诉材料进行审查后认为可以适用小额速裁程序审理的案件,都会建议当事人适用小额速裁程序。一般情况下,原告一方出于速裁的优势和特点考虑,往往都同意适用此程序;而多数被告方则出于一裁终局的原因对小额速裁程序认同度较低,大都不同意适用此程序,由此导致除双方一致同意调解的案件外,法院启动小额速裁程序审理的案件少之又少。截止6月30日,兴宁区法院适用小额速裁程序审理案件162件,占符合条件的案件总数的24.96%,不到三成。

44、不适用速裁程序的案件范围则包括以下几方面:

45、不具备明确的法律依据:如果案件涉及的争议不具备明确的法律依据,或需要审查较为复杂的事实和证据,速裁程序也不再适用。

46、承认事实:双方当事人需主动承认争议事实,并确立了明确的诉讼请求和答辩请求。

47、争议金额:适用速裁程序的争议金额需在规定范围内,不同地区规定的争议金额可能不同,在中国大陆一般为十万元以下的民事、经济案件或刑事案件。

48、当事人双方自愿选择速裁程序解决争议;

49、适用速裁程序的条件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50、(一)小额速裁作为民事诉讼的一种创新举措,仍亟待不断地研究和完善,尤其是其一裁终局的程序性特征与民事诉讼的立法旨意不尽相符的问题,且小额速裁需要通过立法将相关规定予以明确,使法官适用此程序有法可依。

51、不适用速裁程序的案件范围包括但不限于:行政诉讼、公益诉讼、抗诉、执行异议、刑事申诉等案件。

52、争议金额超过规定范围:如果案件涉及的争议金额超过了规定的金额范围,速裁程序则不再适用。

53、在庭审中,当事人可以自行辩论或请代理人辩论;

54、(1)小额速裁程序适用范围特定。按规定小额速裁程序在适用范围基本上限于5万元以下的给付之诉,据统计,2011年9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兴宁区法院受理诉讼标的在5万元以下的案件有649件,数量相对较少,在一定程序上限定了该院适用小额速裁程序的范围。该院在立案审查时只能从上述案件中筛选哪些案件可以适用小额速裁程序进行审理。

55、因为这些案件涉及复杂的法律程序和证据,需要更加严谨的审判程序和程序保障,速裁程序难以满足这些要求。